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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孟子.离娄上》:
“不孝有三,无后为大。舜不告而娶,为无后也。君子以为犹告也。”
在中国传统观念中,子嗣是血脉的延续。
远古时期,部落相交驳杂,母系社会的影响之下,杂婚、血缘婚、伙婚与对偶婚中遍布着群落之中,存在着子女“知其母而不知其父”的现象。
这种原始的婚配形式成了母系社会的繁衍基础。
私有制形成后,男子的财产继承开始被重视,这种单婚(一夫多妻或一夫一妻制)的形成,使女子成为男人的附属品,男人对妻、妾的贞操开始严格要求。
展开剩余87%但此时还只是单婚制的初期,伙婚、对偶婚的习俗尚未尽绝。
女子在婚前可以与多个男人的关系,所以女子多是孕后成婚,为了保证血统的纯正性,选定有血缘的子女继承财产,便有了残酷的“杀首子”习俗。
“孟”
《说文解字》中:“孟,长也。”
孔颖达疏:“孟仲叔季,兄弟姊妹长幼之别字也。孟、伯俱长也。”由此看来,“孟”为长子的意思。
而“孟”字,上“子”下“皿”,有将子放置于餐盘之中意思,其中意思令人不寒而栗。
《墨子·节葬下》中记载:“昔者越之东有核沐之国者,其长子生则解而食之,谓之宜弟。”
古越国东边有个叫核沐的地方,长子生下来就会被杀死,说这样会对后面出生的兄弟有利。
楚之南有啖人之国者桥,其国长子生在解而食之,谓之宜弟。
此外,“弃”字的甲骨文,字形也是像双手推簸箕将一个孩子抛弃掉,本义即抛弃。
“弃”字源于周代始祖后稷名弃,传说就是由于出生后曾被抛弃而得名,而后稷又是黄帝玄孙、帝喾的嫡长子。
甚至在《封神演义》中,姬昌吃了长子伯邑考做成的肉丸,也可能是“杀首子”的演变。
初夜权
初夜权起源于欧洲,在当时高高在上的领主阶级掌握着当地中下层女性初次的权力。
而到了元朝时期,也出现了关于“初夜权”的说法,作为一种乡野传奇式的论调广泛流传。
元顺帝酷爱修行“大喜乐”之法,宠信番僧。
宫中皇帝荒淫无度,上行下效,底下这些番僧们也是无恶不作。
番僧势力所及之处,境中女子先以册藉申报姓名,凡至年岁者不论美丑高矮皆需送至僧人府中,取其元红,其后再发归夫家完婚。
这一规定被称为“开红”。
清代《烬余录》乙编载,南征过程中,元军攻入苏州城大肆掠夺,并在城内进行着残暴的统治:
“鼎革后,编二十家为甲,以北人为甲主,衣服饮食惟所欲,童男少女惟所命,自尽者又不知凡几。……鼎革后,城乡遍设甲主,奴人妻女,有志者皆自裁。”
当时法律规定“若佃客生男,便供奴役,若有女子,便为婢使,或为妻妾。”
作为下等人的汉民被地主们“鞭笞驱使,视以奴仆”,在此基础上出现了“初夜权”的现象似乎也说得过去。
另外,在周作人的《谈龙集〈初夜权〉序言》中,就提到了元代一首民间童谣,从旁佐证了这种说法:
“低叭低叭,新人留歹;安歹过夜,明朝还俉乃。”
新婚之夜,与新娘同睡的并不是新郎,而是上层地主显贵。
而与之相抗争的,便是民间出现的“摔头胎”民俗,以保证血统的纯正性。
漏洞
当然,这种说法只存在于乡村野史之中,即使是在明朝编著的《元史》中都没有确切的记录,并且其中的漏洞还是不少的。
例如在《元典章》中记载:
“至元十年三月, 大司农司又奏:探马赤军等军户推避不肯入社, 又不肯存留义粮, 亦不肯与诸人一体开兴水利”。
探马赤军推避不肯入社,可见,蒙古人是不与汉人同住的。
况且,据学者对元代实际人口的估计在8000万至1.04亿之间,而寓居于内地的蒙古人仅仅只有30万左右。
这30万人中去除老人、妇女、儿童,其中寥寥男子即使各个都位居高官,但这行使“初夜权”一事,面对如此大的基数,即使人受得了,这腰也受不了。
值得一提的是,这30万人也并非都是豪门贵族,其中也不乏生活困顿之人。
《大元圣政国朝典》记载:
“回回、汉人、南人典卖蒙古子女为驱者 , 诏书到日 , 分付所在官司应付口粮收养 , 听候具数开申中书省定夺。”
由此可见,地下的蒙古人百姓日子依旧不好过,卖儿卖女的也不是少数。
而权力集中的金字塔顶端,人们对下层百姓更是嗤之以鼻,好好的“十六天魔舞”不看,哪有闲心来看那些皮包骨头。
尾声
由此可见,元代“初夜权”的论调,与“十户一菜刀”、“汉人不得起名只能称数字”一样,始终缺乏一个确切的根据,只能作为没有根据的野史传闻听听。
但“空穴来风,未必无因”,元代贵族对于底层百姓的欺压肯定存在。
而从“摔头胎”、“杀首子”来看,其背后是私有制的一种体现,反映的是对于强调血统纯正性的伦理观念,这种最原始的残忍手段,却成为了最有效的抗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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